近日,陵城區(qū)法院審結一起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。案子雖小,卻極具警示意義。
融資租賃是什么?
當前,融資租賃作為中小企業(yè)和個人快速融資的方式,即通過租賃的方式解決融資問題。針對本案來說,投資者有融資需要,但缺少資金,隨即尋找到融資租賃公司購買指定車輛,再通過租賃(回租)的方式取得該車的使用權,由投資者承擔租金,以此實現(xiàn)融資的目的。
案情引入
郭某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《汽車融資租賃合同》,約定采取售后回租方式,由該租賃公司出資136,000元向郭某購買汽車一臺,并將該汽車租賃(回租)給郭某使用,由郭某按月支付租金,租賃期限為5年,全部租金支付完畢后,郭某取得汽車所有權。原、被告雙方簽訂的《車輛融資租賃合同》合法有效,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。合同履行過程中,郭某未如約支付租金,且該車已被郭某債權人開走,融資租賃公司遂將郭某訴至陵城區(qū)法院,請求判令郭某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違約金。
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郭某辯稱該融資租賃公司是非法放貸,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。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(jù)原、被告雙方簽訂的《所有權轉讓合同》,案涉租賃物所有權已歸屬于該租賃公司,且郭某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,故原、被告之間構成融資租賃關系。雙方簽訂了《車輛抵押合同》,約定該汽車抵押給租賃公司,但未辦理抵押登記。合同在履行過程中,郭某未如約履行合同。本案抵押權已設立,案涉車輛登記在郭某名下,租賃公司系合同約定的抵押權人,租賃公司主張的租金及違約金均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(nèi)。但因案涉車輛系動產(chǎn),租賃公司未辦理抵押登記,也未實際有效占有租賃車輛,無法排除案外第三人善意取得該動產(chǎn)所有權或擔保物權的可能,故法院支持原告實現(xiàn)抵押權的訴請,但該抵押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法官說法
“售后回租”型的融資租賃合同,如租賃物的所有權確已從承租人轉移給出租人,且承租人通過占有改定方式能夠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,應認定為雙方之間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。出租人基于車輛這種動產(chǎn)的特殊性將已擁有所有權的租賃物抵押給自己,在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情形下,應認定抵押合同成立,但是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,不能對抗案外善意第三人。
對此,陵城區(qū)法院提出以下建議:1、加強資信審查。租賃公司應加強工作人員業(yè)務培訓,嚴格審查承租人資信能力,嚴格層級把關與審批,強化對租賃車輛使用的監(jiān)控,發(fā)現(xiàn)車輛丟失及時報案。2、約定送達地址。建議租賃公司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就發(fā)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與承租人作出明確約定,要求承租人在送達地址發(fā)生變更時及時通知,并由承租人簽字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