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于所有財務人員、信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來說,在控制信用風險的過程中,除了在制度上、管理上下功夫之外,還要掌握一些反商業(yè)欺詐、詐騙的方法,不斷增強交易安全與反欺詐意識。
1、銀行本票交易≠現(xiàn)款交易
案例提示:
很多企業(yè)與新客戶交易時,由于以往無合作記錄,對客戶也不了解,為了降低風險,一般都會要求與客戶進行現(xiàn)款交易。通常情況下,客戶通過銀行支票、銀行本票支付,企業(yè)只要將這些票據(jù)交給銀行就能很快收到貨款。所以有人潛意識里就認為銀行支票、銀行本票沒有風險,而有些騙子就利用這種情況實施詐騙。
案例過程:
甲公司是一家銷售計算機、打印機等設備的經(jīng)銷商。該公司銷售部一業(yè)務員小李有一天接到一個電話,對方聲稱要采購一批筆記本電腦及臺式計算機,并詳細描述了業(yè)務需求情況,小李當時并未輕信,掛了電話。后來此人又多次打電話聯(lián)系小李,強調購買筆記本電腦的急迫性,小李遂與對方約定在周五到甲公司當面溝通。到周五的時候,此人如約到甲公司辦公地,與業(yè)務員小李見面,提出需采購筆記本電腦、臺式計算機,金額共計60萬元,此人要求見支票發(fā)貨。小李仔細檢查此人帶來的轉賬支票、印章,認為沒有問題,就同意交貨。但是到下周一財務人員到開戶銀行入賬時,發(fā)現(xiàn)此轉賬支票是偽造的,而買方已經(jīng)逃逸。后據(jù)物流送貨人員反映,貨物送到買方指定地點后,并未送到大廈樓上,而是客戶接貨后直接用車拉走。至此,沒有人知道該客戶的辦公場所、人員情況,無法追回貨款,導致甲公司資金損失60萬元。
案例啟示及防范措施:
此類案件看起來詐騙的手段很低級,但是仍然會有很多人上當。防范此類案件,應當從兩方面入手:第一,不能把銀行支票當作現(xiàn)款,必須把支票交存銀行入賬,資金到達公司賬戶之后才能確認為現(xiàn)款;第二,貨物送達地點要非常準確,而且送貨人員也應該有風險意識,應該將貨物送達客戶的辦公地點,而不能半道被其他人接走。貨物送達地點要準確也是風險防范的一個要點。
2、客戶頻頻托詞延期付款為哪般
案例提示:
在討債過程中,有這樣一種情況:債務人并不否認欠債,也不否認還款,并且也表現(xiàn)出還款的積極性,向債權人多次承諾付款,并用各種托詞來延期付款,但總是會一拖再拖,最終債權人也無法收回欠款。遇到這種情況,債權人應盡早采取法律手段,法務盡早介入,才有可能收回全部或部分欠款。
案例過程:
A公司是一家信息技術設備分銷公司,一直與甲公司有業(yè)務合作,是甲公司的客戶之一。A公司在2008年4月8日從甲公司定購貨物一批,價值130萬元,提貨時付給甲公司一張30天的全額商業(yè)承兌匯票,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全部送達A公司,并驗收合格。但當這張承兌匯票到期后(5月8日),財務人員到銀行入賬時被退回,原因是該支票不存在。甲公司立即與A公司聯(lián)系,A公司答復是由財務人員失誤造成的,隨即答應更換日期為5月20日的票據(jù)。但當甲公司財務人員再次去銀行入賬時,被該公司的開戶銀行通知賬戶余額不足,票據(jù)再次作廢。后在甲公司同對方的溝通下,A公司同意更換6月20日30萬元、6月30日100萬元的兩張商業(yè)承兌匯票,但到期后同樣由于對方賬上余額不足,甲公司仍未收回款項。
2008年7月,甲公司多次和A公司聯(lián)系,并到該公司催款,要求A公司支付貨款并出具還款承諾。在甲公司的強烈要求下,A公司承諾7月10日全額付款。但是,到了7月10日還款再次落空。在這種情況下,甲公司向A公司提出將采用法律手段。這時,A公司卻再次保證還款,并說明他們正在辦理貸款,如果此時被起訴,會直接影響其貸款。后A公司兩次貸款均失敗,甲公司感覺到A公司的經(jīng)營狀況出現(xiàn)嚴重問題。9月初,當甲公司再次提出要采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時,A公司的總經(jīng)理來到甲公司當面表示他們的貸款9月20日前能辦下來,并承諾9月20日前將欠款全部還清。
但甲公司考慮到該公司欠款時間較長,風險較大,決定交由法務部處理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后經(jīng)法院裁定A公司已破產(chǎn),喪失償債能力。
案例啟示及防范措施:
在實務中,像案例中A公司這樣的公司很多,企業(yè)必須對此類客戶頻頻利用各種托詞延遲付款的行為保持警惕。A公司這種看似不斷給債權人傳遞拿到貨款的希望,實際上是他們賴賬的一種策略,債權人最終是拿不到貨款的。所以,對于催收人員來說,必須把客戶支票緩存、屢屢承諾不兌現(xiàn)的情況視作一種高風險的信號,一旦發(fā)現(xiàn)此類行為,就應當及早讓法務部介入,盡早采取法律手段,避免出現(xiàn)客戶利用空頭支票、延緩付款的空當轉移資產(chǎn)、隱匿資產(chǎn),最終給債權人帶來更大的損失的情況。
3、債權證據(jù)丟失,但仍追債成功經(jīng)驗分享
案例提示:
企業(yè)向客戶追償債務時,如果要走法律程序,那么與客戶之間的合同、訂單、簽收單手續(xù)就非常重要。這些資料就是債權人的證據(jù),那么假如這些證據(jù)因丟失或其他原因找不到了,那怎么辦呢?本案例就給大家分享證據(jù)丟失仍然追債成功的經(jīng)驗。
案例過程:
B公司2006年2月從甲公司購買一批服務器,貨款總價值將近400萬元。2006年8月,B公司分兩次付給甲公司貨款100萬元,其余貨款一直到11月也未支付。此時,甲公司負責該客戶的業(yè)務員離職,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也丟失了。更糟糕的是,貨物并未直接發(fā)到B公司,而是發(fā)到了第三方客戶那里,而且第三方客戶并沒有提供任何簽收手續(xù)。銷售經(jīng)理將情況反映到信用風險部。
此案的特點是合同丟失、貨物直接發(fā)第三方、無任何簽收手續(xù),在法律上缺少了起訴B公司的直接證據(jù),從現(xiàn)有材料看是一個“死案”。
后來,信用風險部負責人決定利用對方尚未開始防備的時機,盡快間接取證。于是信用風險部人員配合銷售人員前往B公司,虛稱甲公司因審計核對應收賬款是否屬實,需要客戶寫一份延遲付款說明,并給予一定的付款時間。B公司就在延遲付款說明書上加蓋了公章。
等到該延期付款說明到期后,B公司仍然沒有付款。甲公司憑借延遲付款說明書將其直接起訴到法院,后來法院判決B公司支付剩余300萬元貨款加滯納金,這筆貨款成功收回。
案例啟示:
這個案例從側面說明了在與客戶進行商業(yè)交易的過程中,每一個步驟都應該嚴格按照正常的流程執(zhí)行,如合同簽訂、合同保管、貨物簽收等。如果沒有相關的書面手續(xù),將來一旦走到訴訟那一步,會因為缺乏證據(jù)而敗訴。此案例中甲公司追債成功的原因是信用風險部的負責人經(jīng)驗比較豐富,利用審計核對應收賬款的理由拿到了B公司的欠款證據(jù)。